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条有效市政、园林、电力、燃气、邮电、供热、供水等单位工程建筑与养护产生的污泥、残土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积存。造成路面和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补。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