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倾倒和处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倾倒,并在夜间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桶洁地净。建筑垃圾由单位或者个人及时自行收集,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倾倒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与居民生活垃圾混倒、混运。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