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厕所、垃圾点等周边私搭乱建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