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