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十四条有效不得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