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水域清洁,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头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规悬挂物品,无存积污物、垃圾;(三)各类船舶保持外观容貌整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