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水域清洁,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

(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头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规悬挂物品,无存积污物、垃圾;

(三)各类船舶保持外观容貌整洁。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