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