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三)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统一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文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