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