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在满足业主、本单位职工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小区、个人停车泊位以多种形式对外开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划定的位置、方向有序停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