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未及时清理妨碍市容和公共交通秩序的共享交通工具,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清理,逾期未清理的,每辆处二十元罚款;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未按规定使用或者规范停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