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市场化管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