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