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在空中架设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线缆,或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新建线缆设施应当入地敷设,各种架空线缆应当按照规划入地敷设。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现有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暂不能入地的,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不得凌乱悬挂。废弃的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拆除。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