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