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

(四)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者应当立即清除。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