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三)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四)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者应当立即清除。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