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 制定机关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2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13年3月1日
- 条文数
- 5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 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和督促商事登记机关及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共同做好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查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商事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可供查阅、复制。
(一)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
(三)商事主体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姓名;
(五)商事主体的出资额;
(六)投资人姓名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登记事项内容并予以公布。
(一)章程(协议);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四)公司秘书的姓名。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的式样和记载内容由商事登记机关发布。
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作为商事主体的法定地址。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商事主体可以在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经营场所。
根据商事主体的经营项目,其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规划、环保、消防、文化或者卫生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批准的,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
本市实行有利于商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商事主体可以自主经营的项目。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项目。经营资格许可不作为商事登记的前置条件。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根据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被依法予以解散的;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事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纸质营业执照。
第三章年度报告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为商事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提供提示服务。
第四章经营异常名录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继续经营。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秘书涉及经营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企业名称被剔除的,其名称不受保护,企业以注册号作为企业名称。
商事主体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剔除名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管
(一)未依法进行商事登记,从事经营行为的;
(二)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无需办理商事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知会相关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共同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信息公示
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应当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年报信息、载入异常经营名录信息、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诉讼信息、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秘书涉及经营行为的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信用信息。
(一)商事登记簿的登记事项及备案信息;
(二)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有关情况;
(三)经营异常名录;
(四)商事主体被查处情况;
(五)商事主体注销情况;
(六)其他应当予以公示的事项。
利害关系人可以凭起诉受理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仲裁决定等有效法律文书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中所涉及的商事主体项下。
章程应当载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制定或修订章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公司秘书制度应当在章程中规定。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项目。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个体工商户有上述行为的,处以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商事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商事登记;
(三)合伙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撤销商事登记;
(四)公司有上述行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撤销商事登记。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秘书不履行职责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未依法进行商事登记从事经营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
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发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税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