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