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