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商事登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