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 经营异常名录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剔除名称错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决定,将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主体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剔除名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