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商事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协议);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四)公司秘书的姓名。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