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 经营异常名录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剔除其企业名称,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企业名称被剔除的,其名称不受保护,企业以注册号作为企业名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