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剔除其企业名称,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企业名称被剔除的,其名称不受保护,企业以注册号作为企业名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