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和督促商事登记机关及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共同做好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查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