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十条已废止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