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秘书不履行职责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