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秘书不履行职责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