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十三条已废止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