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章 年度报告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为商事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提供提示服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