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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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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为商事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提供提示服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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