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 经营异常名录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不存在或者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提出恢复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重新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