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十二条已废止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