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