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十八条已废止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