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