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5年5月31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5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还包括企务公开、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企业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等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四)审议并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六)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
(三)审议经理(厂长)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七)选举、变更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的企业,其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三)监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四)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班组(科、室)、工段或者分厂(车间)为选区进行,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2/3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竞选方案由企业工会提出,并与企业协商确定。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
(一)学习并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企业的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每年向本选区职工述职,并接受评议;
(四)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
职工代表自任职后,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任期的,经征得职工代表同意后,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期届满,但任职期间有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工代表调离本企业或者退休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
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节组织制度
小型企业较多的地区和行业,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宣传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识;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和日程建议,征集职工提案;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名单草案;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协商代表候选人;
(六)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查研究、质询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培训、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企务公开
实行企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一)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等事项;
(二)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的执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落实等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职工招聘,职工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企业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培训经费的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出境费用的支出、工资(年薪)、奖金、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的使用等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相关的事项。
(一)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
(三)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一)企业提出公开方案;
(二)企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查和通过企业提出的方案;
(三)企业按照方案确定的具体内容、时间、范围和形式进行公开,但紧急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四)企务公开领导机构对公开情况实施监督,并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企业根据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六)企务公开领导机构及时向职工反馈整改情况。
第四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拒不建立或者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实行企务公开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
(五)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或者职工监事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