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由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企业,其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三)监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四)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