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务公开第三十三条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企务公开领导机构。企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提出公开方案;(二)企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查和通过企业提出的方案;(三)企业按照方案确定的具体内容、时间、范围和形式进行公开,但紧急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四)企务公开领导机构对公开情况实施监督,并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五)企业根据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六)企务公开领导机构及时向职工反馈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