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企务公开领导机构。企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公开方案;

(二)企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查和通过企业提出的方案;

(三)企业按照方案确定的具体内容、时间、范围和形式进行公开,但紧急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四)企务公开领导机构对公开情况实施监督,并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企业根据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六)企务公开领导机构及时向职工反馈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