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组织制度第二十一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议案等主要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发给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