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议案等主要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发给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