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实行企务公开,除公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

(三)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