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组织制度第二十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会议;闭会期间,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者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