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十一条有效职工代表应当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的选举,以班组(科、室)、工段或者分厂(车间)为选区进行,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2/3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当选。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竞选方案由企业工会提出,并与企业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