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可以决定并通过本企业工会给予职工代表适当的津贴。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业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