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十三条有效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