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企务公开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通过企务公开栏、企业情况发布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等形式进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