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十二条有效职工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各级领导代表一般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