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四十条有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工会的监督,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