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十五条有效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自任职后,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任期的,经征得职工代表同意后,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期届满,但任职期间有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