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十六条有效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不能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的,由原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予以撤换。职工代表调离本企业或者退休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