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企业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