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企业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