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
(三)审议经理(厂长)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七)选举、变更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