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企务公开,除公开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等事项;
(二)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的执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落实等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职工招聘,职工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企业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培训经费的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出境费用的支出、工资(年薪)、奖金、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的使用等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相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