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组织制度第二十三条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不具有效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